经过一场外行人看起来莫名其妙的争端后,法庭重归秩序。
布鲁克林宣布休庭,带领陪审团走进合议室外的会议室,进行指导。
整个指导过程有些乏善可陈,唯一有意义的问题就是陪审团代表提出的“被告方提出的贝内特的母亲先犯有擅入罪,贝内特感受到威胁才进行的反击,到底该不该被承认。”
对此布鲁克林予以否决。
“我们并不能知晓贝内特的母亲到底是不是在经过贝内特允许后才进入房屋的。这一点也许我们永远也无法知晓。
但我们应该具备一点常识。”
“如果贝内特的母亲属于擅入,贝内特应该立即对她进行驱逐才对。”
“没有人会对擅入者表达友好,同处一室几个小时后,又突然要把人赶出去。”
“更何况房屋的账单付款方来自贝内特跟贝内特的母亲两人。尽管合同中写着租赁方为贝内特一人,但贝内特的母亲也有付款,这已经构成双方共同租赁的事实。”
“究其本质,房屋应该属于贝内特跟他的母亲共同租赁,而不仅仅是贝内特一人。”
“房屋内不仅属于贝内特一个人的私人领地,也属于他的母亲。”
内容未完,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