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由?”

        “法官阁下。对方提交的新证据我们之前没有接触过也没有听说过,我们需要时间对新证据进行评估。”

        “它只是一份视频资料。”布鲁克林翻了翻眼皮。

        被告律师没有就此罢休的意思“可这不符合诉讼规则,对方没有尽到告知义务。”

        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对双方继续透露责任有所规定:如果在审判前或审判期间,一方当事人发现新的涉及先前请求或命令的证据或材料,这些证据或材料属于本规则所规定的应予透露或检查的范围,该当事人应将存在新的证据或材料一事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当事人的律师和法庭。

        不过,联邦刑事诉讼规则也对未遵守透露规则的情况进行了明确规定:

        在诉讼期间,如果法庭注意到某当事人未按照本规则要求行事,可以命令该当事人进行证据透露或检查,同意延期,或者禁止未透露的证据出示,也可以根据情况签署其他适当的命令。法庭可以限定证据透露或检查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也可以规定适当的期限和条件。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联邦刑事诉讼规则中使用的词汇,语气并不强烈,这意味着对于突然出现的证据该如何处置,全凭法官现场做主。

        法官心情好,允许证据直接使用。

        法官心情不好,直接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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